李忠夏:台包養心得存案審查的憲法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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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的事務撮要:存案審查是中國憲法監視軌制的主要一環,此中觸及諸多尚未處理的憲法題目。存案審查軌制固然觸及合憲性審查,但與合憲性審查軌制存在必定的分歧。從憲法到《立法法》,我國的立法審查經過的事況了軌制邏輯上的變遷。只要從軌制變遷的角度才幹更好地透視存案審查與合憲性審查的關系,以及合憲性審查、符合法規性審查、恰當性審查三者之間的關系。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則,我國的立法審查軌制包含存案時審查、存案后審查和“不恰當”審查三種。這三種審查形式都觸及合憲性、符合法規性、恰當性、政治性等審查類型,但在審查基準、審查強度等方面有所分歧。應當依據分歧審查形式所承當的分歧效能,對之加以區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法治是中國式古代化的主要保證。必需周全貫徹實行憲法,保護憲法威望,協同推動立法、法律、司法、遵法各環節改造,健全法令眼前人人同等的保證機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力,保護社會公正公理,周全推動國度各方面任務法治化。存案審查軌制的展開是成長中國式憲法監視軌制的無益摸索。從實行來看,存案審查軌制在2018年之后,對貫徹落實黨中心關于健全包管憲法周全實行的軌制系統,施展了主要感化,是“推動合憲性審查任務”的主要舉動。在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每年發布的“存案審查年報”中,很多案例在實行中發生了嚴重影響,憲法所規則的國民基礎權力有了得以完成的軌制平臺。但走向前臺的存案審查仍處于起步階段,其相干軌制需求進一個步驟完美。假如想讓存案審查軌制更好地施展感化,就必需對其在憲法中的效能定位停止學理上的摸索,對存案審查軌制嵌進此中的國度權利設置裝備擺設構造以及存案審查的軌制邏輯停止探討,只要在這個基本上,才幹對存案審查與合憲性審查的關系,對存案審查若何更好地施展其效能和感化,停止學理上的廓清。

一、存案審查的軌制邏輯

要答覆存案審查的效能若何睜開,起首需求探討存案審查的軌制邏輯。對存案審查軌制包養網 邏輯的探討,需停止兩個方面的任務:起首,在憲法和《立法法》層面上,存案審核辦竟指的是什么?其次,在既有的國度權利設置裝備擺設構造中,存案審查的軌制定位包養 是什么?這決議了其施展感化的空間,以及它能審查什么和審查的方法。

(一)存案審查是什么?——基于文本的剖析

當下對于存案審查的界定,基礎上曾經告竣共鳴,即存案審查同等于存案+審查,既包含存案時審查,也包含存案后審查。前者是指存案的同時停止附帶性的審查,后者是指完成存案之后對存案的規范性文件停止的審查。二者固然統稱存案審查,但邏輯并不雷同。前者意義上的存案審查,是規范性文件存案的內涵請求,即只要經由過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方能存案。后者意義上的存案審查,則是有權機關對存案后的規范性文件停止審查,這意味著即便經由過程了存案的規范性文件,也需求在存案之后再次接收審查。

存案審查并非憲法和《立法法》所規則的對規范性文件停止審查的獨一方法。普通而言,存案不是響應規范性文件能否失效的必定要件。在憲法和《立法法》中,與存案絕對應的是“批準”。憲法和《立法法》中規則了“批準后失效”和“批準后實施”的情形。是以,在存案審查之外,至多還包含批準時審查,二者的請求并不雷同,但是此刻常常被混淆在一路歸入存案審查的范疇。對于請求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而言,批準是其失效的條件,但存案并不影響失效。存案能否影響響應規范性文件失效,憲法和《立法法》并未給出明白謎底。凡是以為,除了必需知足批準后失效或許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其他只需存案的規范性文件,存案并不影響失效。對此,憲法和《立法法》均有“公布后存案”的規則。規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后再行存案,而規范性文件年夜多在公布之日起即失效。由此可見,存案并非響應規范性文件失效的必須具備要件。

假如存案并非規范性文件的失效要件,那么存案時審查的意義是什么?其與存案后審查有何差別?今朝來看,學界和實務界基礎不再對此作區分,存案審查統指二者。好比,《立法法》在規則存案審查的方法時,明白規則了依請求審查、依權柄的自動審查、專項審查,以及在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經由過程的《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美和加大力度存案審查軌制的決議》中所規則的移送審查和結合審查等方法。從這些審查方法來看,立法層面臨存案審查的界定采取的是狹義的廣泛界定。

區分存案時審查與存案后審查這兩品種型仍有需要。《立法法》第109條規則“行政律例、處所性律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該在公布后的三旬日內按照下列規則報有關機關存案”,這意味著只要上述規范性文件在公布后的三十天內所停止的存案,有權機關對之停止的審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或包養網 許廣義上的存案審查。完成存案之后的依請求審查、專項審查、結合審查、移送審查等,均屬于存案后審查。前者更著重于存案,后者則是一個自力的審查階段,與存案的關系并不慎密。

區分這二者的意義在于:

(1)分歧的存案審查類型,審查的方法有所分歧。好比,存案時審查只能是自動審查,而存案后審查則對應依請求審查等其他類型。

(2)固然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則中沒有明白存案與響應規范性文件的效率之間的聯繫關係,但普通以為存案不影響失效,至多存案是規范性文件公布之后失效的。但依據《立法法》第109包養 條的規則,該廣義的存案審查應當與響應規范性文件的效率親密聯絡接觸在一路,至多可以在很年夜水平上實時阻卻存在符合法規性、合憲性題目的響應規范性文件持續產生效率。

(3)噴鼻港在《基礎法》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中規則了奇特的“存案發還”軌制,要懂得該軌制,必需將存案界定在廣義范疇之內,而不克不及將之擴展到狹義的范疇,即經由過程存案的噴鼻港法令,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不該再采取發還的方法杯葛該法令。

(4)在我國憲法和《立法法》中,除廣義的存案審查之外,還規則了多種情勢的符合法規性、合憲性審查軌制,現有的狹義上的存案審查固然可以將這些審查軌制中的年夜部門歸入此中,但依然有部門無法歸入。好比,《立法法》所規則的針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批準后失效”軌制,就并非嚴厲意義上的存案審查,批準與存案是兩種分歧的軌制邏輯,至于對批準經由過程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停止的審查,也很難稱之為存案審查;又如,《立法法》第108條第1款所規則的“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有權轉變或許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訂的不恰當的法令,有權撤銷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則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一審查法式又非現有的存案審查所能涵蓋。

(5)最后需求闡明的是,盡管既有的軌制設包養網 定將存案和審查畫等號,但二者的邏輯依然存在分歧。存案的邏輯是充足尊敬響應規范性文件的立法者,而審查的邏輯則是對規范性文件的內在的事務作嚴厲請求,因此存案時的審查和存案后的審查,二者的審查強度應當有所分歧,在審查時所采用的尺度和方式也應當有所分歧。

(二)存案審查的軌制邏輯和效能睜開

存案審查軌制是嵌進我國國度權利設置裝備擺設構造中的,其施展感化和效能睜開的方法都必需置于國度權利設置裝備擺設的構造中才幹被懂得,換言之,必需起首掌握存案審查在我國憲法體系包養 體例傍邊的軌制定位。我國的立法體系體例構成了憲法、法令、行政律例、處所性律例、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金字塔般的構造,為了使這些規范性文件堅持高低和諧分歧,需求相干有權機關對下位法能否與上位法堅持分歧停止審查。在我國,法院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只能很是無限地睜開,因此,存案審查是保證法令系統同一的重要方法。

在我國,存案審查介于政治體系與法令體系之間。立法與對峙法的審查在屬性上并不雷同。立法處于政治體系傍邊,是平易近主經過歷程的一部門,位于法令體系的邊沿。而對峙法的審查根據的并非平易近主的邏輯,而是法治國的邏輯,在某種水平上具有改正平易近主代議制缺乏的效能。就此而言,立法審查居于法令體系的中間,而處于政治體系的邊沿。因此,作為對規范性文件停止審查的存案審查,應重要基于其法令屬性完成法令體系的效能,其軌制design也理應繚繞這一點睜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應當依循法令體系的邏輯,即遵守符合法規/不符合法令的符碼。但存案審查的主體是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等國度機關,從審查主體而言,又具有很強的政治屬性。從這個角度來說,存案審查兼具政治體系和法令體系的雙重屬性。從存案審查的軌制design來看,存案審查重要處理的是法令系統外部的同一性題目,以完成法令系統的內涵融貫。同時,存案審查具有為規范性文件掌握政治標的目的的效能,這就需求在符合法規性的框架內對規范性文件停止政治性和恰當性的審查。

從存案審查所具有的雙重屬性動身,可以對存案審查的類型停止界定:

起首,包管法令系統同一性效能的完成,即下位法與上位法的分歧性審查。這一審查重要是針對下位法與上位法紛歧致的情況。但僅審查下位法與上位法的分歧性,還難以確保全部法令系統的同一性。下位法與上位法的分歧性看起來似乎應當同等于符合法規性,但并非這般。依據《立法法》的規則,存案時審查,其報送存案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包含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的人年夜常委會和國民當局,以及處所各級人年夜常委會等。是以,存案是層層存案的,存案時的審查也是層層審查,相干存案機關都是在本身權限范圍內對下位法能否違背上位法停止審查,以包管法令系統的高低分歧性。但這里的題目是不言而喻的,即多頭多元的存案時審查,包養 假如各存案審查機關對憲法、法令、行政律例或響應規范性文件的懂得紛歧樣,則會呈現類似情形審查成果紛歧致的題目,這般一來,橫向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紛歧致的情形將無法防止。同時,即便存案時審查可以處理高低位法紛歧致的情形,若何保證低位階的規范性文件可以或許真正合適憲法和法令,仍需進一個步驟的審查。因此,需求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在存案審查中握有結局的審查權。

其次,除了包管分歧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分歧性,還要包管下位法可以或許獲得更好的實用。這與符合法規/不符合法令的邏輯并不完整雷同,而是在符合法規性的框架內使規范性文件獲得最優的實用,這也是符合法規性框架之內的恰當性審查。就此而言,恰當性審查與符合法規性審查并不在統一個層面,后者是在符合法規/不符合法令的層面,前者則在好/更好的層面。如上文所述,存案時審查的存案邏輯,是對存案的規范性文件停止一種寬松式的審查,其軌制邏輯是充足尊敬響應規范性文件制訂機關的立法自立權限,只需不與上位法直接沖突即可,在審查時應遵守一種公道審查的尺度。與之絕對的批準時審查則分歧,其采取更為嚴厲的審查尺度。存案后審查的定位也與之分歧,存案后審查要對響應規范性文件的內在的事務停止嚴厲審查,改正經由過程存案的規范性文件在符合法規性、合憲性和恰當性方面存在的題目,并處理存案時審查的多頭審查形式所帶來的規范之間紛歧致的題目。或許有不雅點以為,存案時審查異樣可以處理存案后審查所處理的題目,二者不該該存在效能上的紛歧致,天然在審查強度和審查方法上也不該該有所分歧。但存案時審查存在的題目是,響應規范性文件經由過程之后,其存在的題目無法經由過程實行當即浮現出來,對其內在的事務的符合法規性和合憲性審查在良多時辰也就無從判定。此外,存案時審查的多元多頭審查形式,決議了分歧存案審查機關在審查時存在良多分歧,如良多機關在審查時的寬嚴水平分歧,對響應上位規范的懂得分歧,城市帶來分歧的審查成果。因此,存案時審查無論是從立法初志來看,仍是從軌制後果來看,都應定位于一種寬松審查,其審查要么是停止情勢上的審查,如審查能否存在超出權限、能否合適法定法式等相干情形,要么在內在的事務上僅審查那些顯明違反上位法的情形。

就此而言,存案后審查所承載的效能和義務更為沉重與廣泛。存案后審查不只要停止情勢上的審查,還要在實體內在的事務層面停止嚴厲審查。此外,還應斟酌規范性文件因社會形式變更而需與時賽中聲名鵲起。然而,他缺乏教育——初中畢業前就輟俱進停止調劑的情形,這是存案時審查無法承當的效能。從這個角度來說,存案后審查努力于處理法令系統外部在本質內在的事務層面的同一,不只要保證立法時的同一,還需保證法令實用上的同一。規范性文件假如在情勢上與上位法并不沖突,但在實用時存在偏頗或許不恰當之處,則應當經由過程存案后審查予以改正。要完成這一點,存案后審查不只應采取更為嚴厲的審查基準,並且要對響應規范性文件作出最合適憲法和法令精力的說明。也是基于這一點,存案后審查所審查的范圍要寬于存案時審查,根據《立法法》的規則,存案時審查的審核對象其范圍是固定的,但根據近幾年摸索出的存案審查的準繩,即有件必須具備、有備必審的準繩,存案審查的審查范圍有顯明的擴展。這一景象重要集中在存案后審查的層面,包含司法說明在內的規范性文件,均被歸入存案后審查的范圍。存案后審查要完成這些義務,基于效能恰當的準繩,其審查主體絕對而言只能是特定的,如《立法法》第110條所規則的依請求審查,其審查主體只能是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任務機關。當然,《立法法》第114條也規則:“其他接收存案的機關對報送存案的處所性律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審查法式,依照保護法制同一的準繩,由接收存案的機關規則。”但對于存案后審查而言,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存案審查才是最為要害的,也只要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存案審查才具有一錘定音的效率。

最后,存案審查要停止情勢上的審查,即情勢上審查響應規范性文件的制訂能否合適政治方針、能否在權限范圍內。這一審查異樣介于政治體系與法令體系之間,有些規范性文件固然合適憲法和法令,但與政治方針能夠并不相符,需對之加以改正。

二、存案審查與合憲性審查之間的關系

依上文所述,從文本和軌制design的初志來看,存案審查分為存案時審查和存案后審查兩種。從軌制變遷的角度來看,存案后審查實質上是一種自力的審查軌制,因此,存案后審查的對象不是僅限于《立法法》所明白規則的需求存案的規范性文件,而是擴展到簡直一切的規范性文件,甚至將須批準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如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設區的市的處所性律例),都歸入存案后審查的范圍中。從這個分數和神態的鮮明對比,加上萬雨柔的雄辯和葉秋鎖的角度來說,存案審查就從廣義的存案時審查擴大到了存案+審查。但憲法和《立法法》所規則的審查軌制不限于存案后審查。今朝的存案后審查僅針對行政律例及其位階效率之下的規范性文件,并不包含法令。固然有學者以為,存案審查曾經將審查范圍擴展到法令,但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根據審查提出對相干法令的審查,并非軌制意義上的正式審查,而是對法令修正提出提出,只能稱的上一種弱審查機制。黨的十九年夜陳述明白提出了要“推動合憲性審查任務”,而合憲性審查理應包括對法令的審查。存案審查由於不包括對法令的審查,所以在效能定位上,固然其包括合憲性審查的某個方面,卻不克不及同等于合憲性審查軌制自己。

對法令的合憲性審查,從規范基本來看,應當起源于憲法的規則。《憲法》第62條規則了全國人年夜“監視憲法實行”的權利,第67條規則了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說明憲法”和“監視憲法實行”的權利,這都可以視為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匯合憲性審查權的規范基本,此中天然包含對法令的合憲性審查。普通以為,我國今朝并不存在對法令的合憲性審查機制。年夜大都不雅點以為,《立法法》中的立法審查包含批準審查和存案審查。但除了這兩種審查形式,《立法法》還規則了別的一種審查形式。該審查形式分歧于批準審查和存案審查,是完整自力的審查形式,即“不恰當審查”。

《立法法》第107條規則:“法令、行政律例、處所性律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按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則的權限予以轉變或許撤銷。”第108條第1項規則:“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有權轉變或許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訂的不恰當的法令,有權撤銷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則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這兩個條則中規則了對法令的撤銷權,當然只包含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制訂的法令,不包含全國人年夜制訂的法令。值得留意的是,全國人年夜轉變和撤銷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制訂的不恰當的法令,屬于《立法法》的擴權,《憲法》第62條全國人年夜權柄第12項規則的是“轉變或許撤銷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不恰當的決議”,從轉變或撤銷決議到轉變或撤銷法令,二者在軌制邏輯上并不雷同。

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決包養議/決定與法令的性質判然不同。1982年《憲法》在修正時,胡喬木對之有過闡明:“畢竟什么叫法令?什么叫法則?法令和法則有什么差別?是以,在此次修正草案里,作了如許的說明。就是:但凡全國人年夜、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經由過程的,在必定刻日內有用的號令、決定和其他文件,統稱法則。法則具有同法令劃一的束縛力。法令是長時代的。法則,比喻說,經由過程一九八二年度的打算或許經由過程一九八二年的預算的決定,就是一種法則,它有法令效率,可是這種法令效率是有必定期限的。如許,一方面把法令和法則的彼此關系闡明了,另一方面,就使全國人年夜和人年夜常委會經由過程決定時,就斟酌到經由過程的決定就是法則。是以人年夜跟人年夜常委會不作普通的、沒有法令意義的決議,假如作了決議,那么就是法則。”

從這個角度來說,決議/決定是短期有用的政治決議,屬于政治體系的運作,而非平易近包養 主立法的邏輯,全國人年夜對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撤銷,是基于二者在組織上的一體化依權柄所停止的撤銷,憲法意義上的不恰當審查實質上是政治體系的審查,而不符合法令律體系的審查。對法令的審查則否則,法令需求顛末充足的平易近主會商法式方能經由過程,其經由過程之后對其停止撤銷,不是基于組織上的上風位置而停止的撤銷,而是根據法令尺度、基于對其情勢和內在的事務的審查而停止的撤銷。因此,《立法法》意義上對不恰當法令的審查屬于軌制變遷,在軌制邏輯上產生了變更,從政治審查轉為法令審查。全國人年夜對其常委會經由過程的法令停止撤銷,必需顛末正式的針對法令(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所經由過程的)所停止的審查法式,這一法式應包含兩種:一是合憲性審查,即全國人年夜可以對其常委會制訂的法令停止合憲性審查;二是全國人年夜以為其常委會制訂的法令“不恰當”,如與全國人年夜所制訂的法令沖突,或許超出權限、違背法定法式,或許在內在的事務上存在雖合憲但不恰當之處。某種水平上,對超出權限、違背法定法式的審查也是一種合憲性審查。因此,全國人年夜對其常委經由過程的不恰當的法令所停止的審查異樣可以歸入合憲性審查的范疇。此外,依據《立法法》第108條的規則,假如自治條例違背憲法或許《立法法》第85條第2款的規則。[20]全國人年夜還可以撤銷其常委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這里,全國人年夜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撤銷權既包含合憲性審查,也包含符合法規性審查。

因此,在憲法和《立法法》所規則的批準審查與存案審查(存案時審查和存案后審查)之外,還存在著別的一種審查,即全國人年夜對其常委會發布的決議/決定、制訂的法令以及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此種審查與批準審查和存案審查并不雷同。批準審查和存案審查與該審查的定位分歧。對于全國人年夜的撤銷審查來說,不恰當決議/決定、法令、人年夜常委會所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固然也可以基于符合法規性的來由對之停止撤銷,但重要包養 著重于對之停止合憲性審查,此種合憲性審查更貼合合憲性審查軌制的實質,即對法令的合憲性停止審查。存案審查則分歧,固然存案審查中也存在合憲性審查,新修正的《立法法》第110條也明白規則了對存在合憲性題目的規范性文件停止審查,但存案審查中的合憲性審查并不是直接對法令停止審查,而是對法令之下的規范性文件停止審查。這就決議了存案審查應重要以符合法規性審查為主,即起首審查法令之下的規范性文件其符合法規性的題目,而非合憲性題目。沿襲先符合法規性再合憲性的審查步調。

對這些法令之下的規范性文件,普通要停止四個方面的審查:(1)能否超出權限和違背法定法式,審查能否合適《立法法》第11條所明白規則的必需制訂為法令的事項范圍。(2)能否具有法令基本,假包養網 如具有法令基本,則普通應停止兩個方面的審查:起首,審查響應規范性文件能否與上位法相符,終極審查上位法能否與直接的法令基本相符;其次,在不與上位法或許直接的法令基本相沖突的情形下,對響應的法令基本停止合憲性審查,但這曾經超越存案審查的范疇。(3)假如缺少法令基本,則審查響應規范性文件能否合適法令保存的請求。(4)停止涉憲性審查。即便相干規范性文件存在法令基本,也可以對之停止涉憲性審查,即在符合法規性的范圍內對此中觸及憲法的部門停止審查。

從這個角度來看,存案審查中的合憲性審查與對法令的合憲性審查存在差別。對法令的合憲性審查是一種直接的合憲性審查,是對法令所規則的內在的事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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